【案情简介】
赵先生手里有一种名为泰达币的虚拟货币,其打算变现。他与陈某谈好,以6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交易。交易当天,陈某一伙4人带着67万元现金,开车出来与赵先生见面。在车上,赵先生一边当着陈某的面清点现金,一边电话通知其朋友将泰达币转入陈某指定的账户。当确认泰达币到账后,陈某及其同伙突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棍棒,捅向正在其面前清点现金的赵先生,威胁逼迫,将赵先生赶下车。随即,陈某一伙人带着67万元现金驾车扬长而去,侵吞了赵先生的泰达币。经由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一伙4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为首的陈某获刑11年6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检察官说法】
虽然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其具有经济性、管理性、交易性三个特点,具有刑法上财物的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因此,抢劫虚拟币同样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