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杨某在网上发布了一则电子烟的广告,宣称“高浓度”,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很快,一位来自厦门的网友联系了杨某。在聊天过程中,杨某介绍这种电子烟“可以一玩上头”,网友询问杨某电子烟中是否含有“叶子”(指大麻),杨某回复有。接着,双方协商以900元的价格交易,包含1根烟杆和1个装有烟油的烟弹,杨某通过快递将电子烟寄给买家。2021年11月,公安机关依据线索缴获上述邮寄的毒品,并将杨某抓获,同时在杨某住处查获装有烟油的烟油瓶3瓶、烟弹2个。杨某的电子烟虽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并无不同,但是经过鉴定,均检出人工合成的大麻素成分。
杨某今年34岁,是江西一家珠宝店的店员,据他交代,自己于2019年年底通过网络购买,第一次吸食含有人工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来便产生了贩卖的想法,在网上发广告。
经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说法】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类增补目录》,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贩卖、运输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将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吸食行为则属于吸毒。
人工合成的大麻素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其对身体的伤害远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导致休克、窒息甚至猝死。
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是一种新型毒品,极具伪装性,易令人疏于防范、跟风尝试。检察官提醒大家,多一分警惕,少一分猎奇,千万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