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某某原是厦门某物流公司快递分部的经理。2019年7月,他发现了公司管理的漏洞,多次虚构物业费支出向公司报销。截至同年12月,共计9万元款项落入了沈某某的腰包。2020年初,沈某某提出离职。直到2020年12月,物流公司在审计时才发现沈某某的报销存在问题,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沈某某归案后交代,他先后3次在网上以发票金额13%的费用购买发票,开具的项目均为“物业费”,之后再伪造房东的签名,向公司报销费用。沈某某表示,因为当时他的上司新到任不久,对公司相关报销规定了解不深,也给了他可乘之机。最后一次报销时,沈某某还请房东帮忙,他对房东假称公司部分经费支出要通过物业费报销。不明真相的房东还提供自己的账户帮助沈某某“走账”。
思明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沈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支持了思明区检察院的指控,鉴于沈某某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外,思明区检察院立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职能,针对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助力该公司规范财务制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在本案当中,物流公司的管理上存在许多漏洞。一是按照该公司的财务报销制度,审批须经多个层级,但实际上形同虚设,未能及时发现沈某某报销的异常;二是公司内部监督滞后,沈某某作案时间长达半年,后又离职,但是公司时隔一年才发现上述情况;三是由于快递物流行业性质特殊,快递分部分散在各个区域,快递分部经理权力较为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检察官建议有类似情况的企业要加强防控措施,一是加强新任职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二是加强财务报销审批方面的审查把关;三是加强制约监督,适当扩大经济审计范围,定期内部审计,早排查、早发现;四是通过公布经费支出等办法对快递分部经理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