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准备围巾等作案工具,在厦门市思明区某巷子里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金某某走进巷子,采用围巾蒙面、勒脖、控制被害人双手等手段,欲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因被害人反抗、大声呼救而未能得逞,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经清点,被害人金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有现金人民币6663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034元的“VIVO”牌手机。
2017年,被告人彭某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检察官说法】
在本案中,彭某躲在巷子里采用围巾蒙面、勒脖、控制被害人双手等手段欲抢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虽然没有得逞,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犯罪未遂的,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彭某因自己的一时贪念不但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也导致自己身陷囹圄。检察官在此提醒,夜间应尽量避免独自出行,实在需要出行也一定要提高警惕,尽量选择人流量较大,监控摄像头较多的路段行走。遇到危险,应当保持冷静,以保护自己生命安全为主,尽量不要激怒歹徒,记住歹徒的相貌或衣着特征,寻找机会报警或及时向周围人员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