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崔某在厦门植物园附近坐上了一辆旅游专线公交车。正当他准备将1元钱投入投币箱时,公交车驾驶员提醒崔某,该公交线路是旅游专线,车费为5元。车辆启动后,崔某认为车费太贵,要求驾驶员立即停车。车辆从植物园开往市区方向,属于山坡路,不能随意停车下客,所以司机拒绝了崔某的要求。因要求下车遭拒,崔某的情绪变得激动,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上前抢夺公交车钥匙和方向盘,导致车辆失去控制。驾驶员紧握方向盘并紧急制动将公交车停下,并将被告人崔某往车厢里推,制止了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崔某在公共交通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车辆钥匙、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本案中,被告人崔某不顾公共安全,
抢夺方向盘,试图逼停公交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故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