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6年,洪某在经营某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至停业之时累计拖欠103名员工工资共计128万元未按期全额支付。经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之后仍未果。此后,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门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陆续作出调解书、裁决书、民事判决书,要求洪某经营的该股份有限公司向103名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洪某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该公司员工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洪某才将本案涉案工资全部支付完毕。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2017年,洪某收购本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招募杨某等多名员工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且与原公司创始人就收购问题产生纠纷,不到一年时间,洪某便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员工工资,并逃匿、失联。经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调查、催告,确认洪某及该餐饮公司累计拖欠杨某等20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4余万元。2018年,经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述劳动争议作出裁决。2019年,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洪某才将本案涉案工资全部交由公安机关暂扣。尔后,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对暂扣款项发还员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说法】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级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检察官提示,做为一名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进行处理。
作为员工,如遇工资纠纷,可以从如下途径解决:
1、积极和工作单位协商,争取在协商阶段获得支付工资;
2、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申请劳动仲裁;
4、裁决后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6、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