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弱势人员被家暴致伤可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
发布时间:2018-01-17  作者:  新闻来源:民行科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杨某1974年婚,因感情不和2000年分居,离婚诉讼期间的2013年,杨某殴打陈某致其轻微伤。陈某起诉杨某并向区检察院申请支持本案诉讼。在区检察院支持起诉下,法院判处杨某赔偿陈某共计5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是适格的支持起诉主体,类似陈某这样家庭经济困难,体弱多病的弱势群众,可能缺乏诉讼能力,或者不能、不敢提起诉讼,如果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会有利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对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均能够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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