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经过初查认为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吴某某不服该决定,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接访后,告知其应先向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根据复议、复核结果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吴某某仍坚持不经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程序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对其立案监督申诉予以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
第三条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既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做出法律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但发现有新证据的除外。
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的后果,并引导控告人先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控告人坚持立案监督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检察官说法
作为控告人,其信访的渠道有很多,但是怎样合法高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至关重要。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先向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如不服复议复核的结果,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方面,既引入了公安机关自我监督机制,又实现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另一方面,经过多程序的审查,也更能保证审查结果的准确性,更能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