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不需负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简介】 

  201710月,郭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民警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于20182月被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未服刑便改变联系方式并离开厦门,隐匿行踪。在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公安机关对郭某某上网追逃。20195月,郭某某被抓获并送看守所执行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检察官说法】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一方面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可以让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被羁押,给其照顾家庭或继续从事原来工作和劳动的机会,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员的生活、管理费等开支,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但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无需负刑事责任。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被羁押甚至从重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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