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一男子在公共场所放火 获刑一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7-01-20  作者:案管中心  新闻来源: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5月中旬,退休人员高某某参加厦门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前往外省购房旅游活动,在当地购买了房子并交付首付款人民币8万余元。回厦后高某某与房产咨询公司在房款问题上发生纠纷,对该公司心生不满。2015113日下午,高某某从其住处携带油漆前往位于本市思明区的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将油漆泼在木质地板上,并用打火机点燃纸张放在地面的油漆上,被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 

  近期,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但如何面对不如意之事是个学问。高某某将积蓄多年的退休金买了房子付了首付,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后来高某某觉得房产公司有欺诈行为,想退掉房子拿回首付,但是房产公司不同意,于是矛盾产生了。高某某与房产公司协商不成,便到房产公司的办公场所泼油漆,还将燃烧的纸片去点火,幸好火苗被及时扑灭,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即便如此,高某某的这种行也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面对纠纷,心平气和才能解决问题。实施危险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不能达到目的,反而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建议老年人在做大额投资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全部的情况,不要听信商家的一面之词,以免被不良商家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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