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和负责某县某镇某小学修建综合楼工程和食堂工程招投标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取陈某现金50000元,并为其成功中标上述工程提供帮助。2015年4月,被告人谭某到该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15年5月向检察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犯受贿罪,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也已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违法所得50000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说法】
在本案中,谭某因一时贪念,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构成受贿罪。谭某能够悬崖勒马,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从而被免予刑事处罚。检察官在此提醒,国家工作人员肩负人民赋予的权力,更要廉洁奉公,坚守法律。他人赠送钱物时,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他人盯着的是,是其手上的权力,私下的权钱交易只会自食恶果。一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要竭尽所能弥补犯下的过错,如实坦白自己的所作所为,争取得到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