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虚假居民身份证和教育经历入职厦门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试用期之后,公司在为其办理医社保的过程中,发现无法以黄某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办理,黄某某只好承认其为了隐瞒之前的违法经历,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应聘。该公司立即报警。经鉴别,被告人黄某某所用的该居民身份证系伪造。黄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并处以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为了求职,隐瞒自己曾经违法的经历,而伪造了假的身份证件,虽然入职时用人公司并未发现,但是随着工作时间增长,其伪造虚假身份证的情况还是被公司发现。原本黄某某曾经的违法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一般不会影响其求职,但是黄某某为了掩盖之前的污点,使用不法的手段,触犯了刑律,即便法院只判处其单处罚金,但是其留下了刑事犯罪前科,以后会影响其求职和生活。所以黄某某这种做法实属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检察官在此提醒,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不是小事,切勿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