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及A公司于2010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某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上未加盖该公司公章。后因承包事项纠纷,该公司起诉周某,周某以该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对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该合同成立、生效。周某上诉及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仅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对此并无异议,在本案中却以该公司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其签名与公司盖章具有相同的效力,但是在重要民事活动中,建议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应双管齐下,且可以采取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等方法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