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有条件
发布时间:2018-02-05  作者:  新闻来源:控申科  

  【基本案情】 

  日前,刘某不服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其认为法院逾期未对其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其无正当理由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其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检察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诸多诉讼权利与义务,当事人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可以依法提出上诉,第二审程序亦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如果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而是在一审民事判决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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