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发布时间:2018-09-19  作者:  新闻来源:民行部  

  案情简介 

  王女士到法院申请宣告赵女士与李某某的婚姻无效。王女士称,其与李某某20039月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后李某某去外地做生意,双方聚少离多,李某某对其越来越冷淡,并于20087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812月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后,王女士偶然得知李某某竟然瞒着他于20062月在外地与赵女士登记结婚,王女士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其与赵女士的婚姻应当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到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的婚姻无效时,其已经与李某某离婚,此时李某某只有一个婚姻,并非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的婚姻,判决驳回王女士请求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婚姻无效的申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检察官说法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文意理解,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不予支持。该条并没有规定重婚情形除外,也没有理由认为重婚从性质上自始无效。可以理解为王李二人离婚后,该婚姻关系已经结束,造成赵李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主要是鉴于婚姻行为的私权性,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生活关系。将《婚姻法》第十条的其他项适用于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不可能消失的,不可能适用;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有可能治愈的,治愈后婚姻不再无效;未到法定婚龄,随着年龄增长自然到达法定婚龄,婚姻不再无效。重婚也是一样的道理,若发生阻却事由即前一个婚姻结束,后一个婚姻则受法律保护不再无效。 

  检察官提醒,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民事审判范围,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办理。本案中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并不意味着重婚者不负刑事责任。重婚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刑事审判领域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罪即可公诉也可自诉,也就是说在刑事上,被害人王女士依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自行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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