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辉自2012年以来,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吴某借款,但均未还款。吴某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处置吴某辉名下资产,被执行人吴某辉为逃避债务及分得自己被查封、拍卖的固定资产,伙同他人制造虚假的借贷关系及银行流水并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2019年4月11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到案后,吴某辉终于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吴某的损失,取得了吴某的谅解。最终思明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一种妨害司法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进程,倘若被执行人都不履行法定义务,那么法院的判决、裁定将成为一纸空文,法律也失去了应有的功能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