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资金审批要谨慎,规范管理防家贼
2016年7月,刘某被某大型鞋服类上市公司录用,随后又被该公司委派到某子公司担任财务工作。2017年4月份至10月,刘某利用其任职公司出纳,保管公司银行对公账户两个网银U盾的职务之便,在未经公司审批的情况下,以公司备用金和报销的名义将该公司对公账户内共计487万元转账至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内,后陆续汇往赌博网站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用于网络赌博。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案例二】职务侵占携款逃,企业监管待提高
2012年9月至10月,康某利用担任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某学院食堂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上缴的方式,私自截留公司食堂收取的师生校园卡充值款共计人民币70多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康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案例三】采购经理起贪欲,非法敛财终须还
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间,杨某利用担任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数码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数码产品采购过程中,制作阴阳合同,对内通过虚增进货合同价格向公司备案,对外以实际价格从客户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货,用公司支付的多余货款购入其他数码产品,并将之以向第三方公司采购的产品名义入库,在产品销售后,以支付该第三方公司采购款的名义要求公司将该部分资金转至其控制的账户,进而侵吞。杨某先后伪造12份购货合同,共侵占公司财物人民币263900元,案发后,杨某归还公司资金。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职务侵占犯罪是企业多发性的内部经济犯罪。行为人侵占手段其实并不高明,但由于部分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制约机制少、监管乏力,让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企业自身要从多角度加强监管防范,紧盯关键岗位,严管责任人,关键岗位、相关责任人权力、资金集中,职务廉洁风险高,要规范、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严明纪律规矩,从源头上预防职务侵占的发生,有效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