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被告人耿某通过某网站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次日22时,耿某即约王某某到其住处(厦门市思明区某小区内)吃小龙虾。二人在房内喝酒聊天后,耿某拥抱、亲吻王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某不允,耿某将王某某抱到床上,不顾王某某的挣扎、反抗、呼救,强行脱去王某某内裤。其间,耿某肩膀被咬伤;王某某又假称要先洗澡后起床,即持一玻璃酒瓶欲往自己的额头砸,耿某见状即夺下酒瓶,未再继续实施性侵害,而后让王某某自行离开。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耿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条链接】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说法】
这是一个好的时代,这亦是一个坏的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在使人们生活日新月异的同时也让人们的生活变得快节奏化,而这种快节奏很容易把人们的生活带往歧途。高铁快了,网速快了,现在连人们基本的生理需求都要快节奏化,这无疑是违背了社会基本道德和公序良俗。近来多起约会不成倒蚀把米的案件发生,在此,检察官提醒各位女性,学会自尊自爱,不要给别人可乘之机,更提醒各位男性,不要逞一时的欲望,误自己的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