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于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大量购买中华、熊猫、和天下等品牌卷烟,再通过微信将价值20万余元卷烟卖给下线刘某。而被告人刘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做起了“香烟代理商”。他通过微信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通过快递发货甚至同城当面交易。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已非法售出各类香烟10万余元。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说法】
微信的广泛使用,促生了微商这一群体。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如今,微商越来越普遍,快捷、方便、成本低是微商迅速走红的原因,但是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
我国有许多资源、物品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也就是说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烟草就是这样的特殊商品,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案也是利用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发达的信息网络不应成为打法律擦边球甚至犯罪的工具。李某、刘某正是以为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环节,可以逃避侦查,最终自食其果被判刑。
检察官在这提醒广大微商,一定要严格遵守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对于一些必须经过授权才能买卖的商品,一定要获得相应的授权才能在微信上销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迎接你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