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微商们注意啦,这些不能卖
发布时间:2018-0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于20157月至201511月期间,大量购买中华、熊猫、和天下等品牌卷烟,再通过微信将价值20万余元卷烟卖给下线刘某。而被告人刘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做起了“香烟代理商”。他通过微信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通过快递发货甚至同城当面交易。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已非法售出各类香烟10万余元。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说法】 

  微信的广泛使用,促生了微商这一群体。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如今,微商越来越普遍,快捷、方便、成本低是微商迅速走红的原因,但是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 

   我国有许多资源、物品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也就是说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烟草就是这样的特殊商品,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案也是利用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发达的信息网络不应成为打法律擦边球甚至犯罪的工具。李某、刘某正是以为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环节,可以逃避侦查,最终自食其果被判刑。 

  检察官在这提醒广大微商,一定要严格遵守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对于一些必须经过授权才能买卖的商品,一定要获得相应的授权才能在微信上销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迎接你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网络约会有风险,劝君三思莫躬行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有条件
·弱势人员被家暴致伤可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
·男子深夜抢劫 女子独行需谨慎
·公然贩卖管制刀具,两人构成犯罪获刑
 
 
 
花呗随意套现,小心遭...
80后女孩挪用公款 摇身...
群众救命钱岂容蚕食
非法收受好处 工商局副...
拖着行李箱走街串巷 原...
故意“碰瓷” 诈骗入狱
为让妻子回家竟对自家放火
为泄私愤 故意毁坏他人...
不予受理反诉请求的民...
为他人讨债 假少校冒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人民网 | 正义网 | 新华法治网 |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厦门长安网 | 厦门市检察院 | 思明区政府 | 思明区人民法院 | 福建文明风网站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北路160号 邮编:361005 电话:0592-2512551
版权所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1号
中文域名备案号:闽ICP备2024046374号-1号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