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财务制度要健全,装好资金防盗门
发布时间:2020-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案例一】挪用资金一错再错,兄弟二人锒铛入狱

2009年至2012年期间,吴某甲利用其担任某糖业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以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客户收取售糖款,先后将客户支付的61笔购糖款共计3688.43万元转至其个人在期货公司开设的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后将其中2507万元转回至福建中某公司,其余款项已亏损。2011年底,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赵某盘点库存发现吴某甲经手货物短缺2907.65吨,经与吴某甲核对后,赵某将该部分短缺货物挂账。尔后,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吴某乙为帮助弟弟吴某甲归还未回收应收账款,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公司对外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800万元,用于填补吴某甲挪用资金造成的窟窿,最终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1361万元。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吴某甲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吴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案例二】白手起家自得意,挪用资金葬前程

2014年周某以快递员的身份入职某快递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业绩突出,周某工作两年后即担任该公司厦门分公司主管,收入不菲。从普通一线快递员步入管理层,周某自鸣得意,在周边人员夸捧之下,其开始高消费,并导致入不敷出,于是,其利用代收点部月结客户快递费用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收取的部分月结客户快递费挪作其个人使用,同时采取收新账还旧账的方式,掩盖其犯罪事实,至案发时共计挪用该月结客户缴交的快递费共计1063114.9元尚未归还。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甲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任何侵犯企业资金安全的行为,都将危及企业发展的基石,对企业造成巨大危害。因此,刑法将挪用资金的行为入刑,就是为了警示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保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收益权。

挪用资金的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国有企业,也可能发生在民营企业。在案例一种,产生挪用资金行为的最大原因是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资金违规交叉,或者是使用个人账户接收公司资金,导致财产混同。案例二中,除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大诱因是企业职业经理人权力不受监督、财务制度不规范、审批程序不严格、制度架构不合理。企业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或为公司进行理财、或为偷逃税款、或用于个人使用,且进入个人账户往往仅有口头授权,事后一旦产生纠纷,极易引发刑事风险。

为保障公司、企业资金安全,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均应当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杜绝个人账户用于接收、存放公司资金的现象。同时,对资金具有调配权的岗位,应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建设,坚持警示教育制度化、常态化,让管理层、关键岗位员工以案为鉴知敬畏,以人为镜严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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