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周某某的儿子在进入小区接受体温检测时,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调试电子体温计导致检测体温时间稍长而发生争执。周某某得知后心生不满,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和谭某某先后到场“壮声势”。期间,吴某某持摩托车头盔、谭某某持木棍随意殴打工作人员路某某和潘某某,造成两名工作人员头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工作人员路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20年2月,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吴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用财物,情节严
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
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人与人之间相处,摩擦和口角在所难免。小区保安长期坚持在防疫一线,工作辛苦劳累,保卫着小区居民的安全,居民们更应该要懂得理解、体谅,配合防疫工作。因一时的情绪冲动而动手打人,既触犯法律底线,又影响防疫工作的开展,最终承担刑事责任,实在是不应该。冲动是魔鬼,行前需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