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七旬老人叶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某菜馆边上的手扶梯旁,看到一辆自行车没上锁,想占为己有作为平时代步工具,于是就将这辆价值人民币3140元的山地自行车骑走。2020年7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单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私人车辆停在公共区域里,不管锁与不锁、钥匙在不在,都处于原主人占有状态,并不属于遗失物,将车辆骑走占为己有,已经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是拾得遗失物那么简单,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