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恋爱擦亮眼,个人财产需留意
发布时间:2021-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简介】

小贺与小雪系恋爱关系,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使用小雪名下的一辆轿车。某日小贺因急需用钱,便以帮忙停车为名将该轿车开走,随后又伪造了小雪向其向其借款并用该轿车作为抵押物的借款证明,通过网络联系二手车中介,将价值13万元的轿车质押给对方并收取钱款2.1万元,案发后小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认定小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赔偿小雪的相关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小贺与小雪系恋爱关系并同居,小贺也偶有使用涉案车辆,但该车系小雪个人购买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应认定为小雪的个人财产。小贺在小雪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分了不属于其自己的财产并获利,构成了犯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切莫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毁了自己的下半生。此外,恋爱期间不能盲目轻信对方,个人财物要妥善保管,保持必要的警惕,避免最后人财两空,伤心又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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