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防人之心不可无,签订合同需明辨
发布时间:2020-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案例】

20163月至6月期间,丁某先后向厦门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车行租赁共计14部汽车,尔后,其伪造了14份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质押合同及借条等资料,谎称该14辆系车主质押用于借款的汽车,将该14部汽车转质押给陈某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66万元。最终造成部分汽车租赁公司无法追回汽车。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说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客户签订商业合同是最普遍的经营方式。签订合同本身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如果故意隐瞒事实,用虚假的信息与他人签订合同从而获取利益,就会涉嫌合同欺诈,甚至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作为一种高发的经济犯罪,往往会给被害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资金链断裂,并导致破产。检察官提醒,在签订商业合同时,应当提高警惕意识,认真审核合同条款,全面考察对方履约能力。对于

小微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防骗,一是经济效益要重视,法律知识也要学;二是现钱交易要避免,签订合同好维权;三是仔细调查新客户,盲目信任易被骗;四是用工制度要完善,盲目放权隐患多;五是财务仓管要严管,最忌仅有口头帐。

 

·财务制度要健全,装好资金防盗门
·提出虚假诉讼只为赖账,最终获罪入刑!
·取保候审≠不需负刑事责任
·公共安全非小事 大闹公交被判刑
·隔三差五寄台灯 底座藏毒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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