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刷他人医保卡可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1-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简介】 

  20198月至201911月间,张某某冒用陈某某、郑某某、郭某某等人的社保卡,在厦门几家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刷卡取药,共骗取医疗保险金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20206月,张某某被思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检察官提醒大家,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治病、救命钱,恶意使用本人或者冒用他人医保卡配药牟利绝不是小事,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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